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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人責任

擔保人的責任通常分為兩種類型:一般保證責任連帶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承擔責任,即擔保人需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償還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在特定情況下,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或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保證人不得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人直接對債務負責,無論債務人是否能清償債務,債權人都可直接向擔保人追償。

與一般保證相比,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擔保份額的計算:

當存在多個擔保人時,分擔方式可能根據擔保類型(如物保人和保證人)和擔保額度進行計算。例如,物保人和保證人可能各自分擔一半的債權額,在各自群團內部再按擔保額分擔。

具體計算方法包括均分法和比例法。均分法是指各擔保人平均分擔,但物保人僅在擔保物的價值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比例法是根據各擔保人的擔保額與全部擔保額的比例來確定分擔額。

當擔保物的價值小於或等於物的擔保債權額時,保證人和物上保證人的分擔額按特定公式計算。如果擔保物的價值大於物的擔保債權額,分擔額的計算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以上內容總結了擔保人責任的基本類型、特定情況下的責任免除條件以及多個擔保人之間的責任分擔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