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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包契約效力

無效

根據實務中的一般認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再分包,再分包契約因違法而無效。具體的法律依據,我們可以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當中有相關的規定。其中第七十八條認為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屬於違法分包的,其中第四種情況是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是屬於違法分包的情況。那麼我們再根據2021年最新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其中第二款法條就講到了承包人應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契約,以及第七百九是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認定無效。違法分包是無效的,這一點已經是非常明確的。此外,大家也可以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新民終128號案件,在該案中,孩子公司和水電集團簽訂分包契約後,水電集團將分包工程的大部分工程再分包給了北京公司,那麼法院就認為施工承包協定書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