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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流程

刑事拘留流程大致如下:

拘留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

拘留執行。公安機關出示《拘留證》給被拘留人,並責令其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情況外,應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逮捕提請。若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應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訊問。公安機關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如發現不應拘留,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後,應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釋放或繼續羈押。對於不批準逮捕的情況,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以上步驟涵蓋了刑事拘留的主要流程,確保了程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