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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溯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如下: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追訴時效期限為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下,追訴時效期限為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情況下,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

如果超過追訴時效期限後,仍認為有必要追訴,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追訴時效期限內,如果犯罪行為有繼續或連續的情況,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期限。超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在立案階段應作出不立案決定,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除特殊情況外應終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