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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例子

判例法是指基於法院的判決而形成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這些判決對以後的類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導意義。以下是幾個判例法的例子:

Armoury Delamirie案。發生在1721年,一個掃煙囪的工人(撿拾者)撿到了一串珠寶,並拿到金店鑑定。金店學徒偷偷摘下寶石,只將鏈條返還給撿拾者。此案確立了撿拾者對拾到的財物享有針對除真正所有權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權利。

Bridges Hawkesworth案。發生於1851年,原告在被告商店地上撿到一個丟失的錢包,內有55鎊。原告將錢包交予被告,要求其設法還失主。三年後無人認領,原告要求取回錢包。此案確立了撿拾者在將財物交予他人時,仍保留對該財物的權利。

South Staffordshire Water Company v Sharman案。發生於1896年,被告在打掃游泳池時撿到兩個金戒指,拒絕交給原告。此案涉及動產遺失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以上案例均體現了判例法的基本原則,即撿拾者對拾得的財物擁有一定的權利,可以對抗除真正所有權人之外的其他人。這些案例在後續類似案件中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