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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流程

判刑流程大致如下:

立案。有偵查權的機關接到報案、控告或舉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犯罪線索,經過初查,認為符合「有犯罪行為發生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時,應當予以立案偵查。

偵查。有偵查權的機關立案後,採取一系列法定偵查行為,蒐集有罪和無罪證據以及定罪量刑證據,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的刑事司法活動。

審查起訴。偵查終結後,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將案件整體移送到公訴機關,進行審查後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的程式。

審判。有管轄權的機關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啟動第一審刑事審判程式,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陳述、合議庭合議等法定程式,最終法院作出判決。

在審判階段,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等。法庭通過發問以及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控訴方與辯護方進行辯論。辯論終結後,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法院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