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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契約

利他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給付的契約。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向第三人給付的義務,同時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給付。這種契約形式突破了傳統的契約相對性原則,讓非契約當事人的第三人也能獲得對契約債務人的履行請求權。

儘管大陸法系各國對利他契約有所規定,但從我國《契約法》第64條的內容來看,並未明確賦予第三人任何權利,因此一般認為我國《契約法》並未承認利他契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保險法》第21條中有關受益人的規定,實際上是以民事特別法的方式突破了契約相對性的原則,這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利他契約的精神。

利他契約的效力方面,它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基本契約有效,並且能讓契約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一旦利他契約成立,它將對第三人、債權人、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特別是對於第三人,他們在契約成立後就能享有契約規定的權利。這些權利不是通過第三人的承諾、債權人的代理或轉讓獲得的,而是依據利他契約直接取得的。在第三人權利確定之前,契約的當事人有權變更或撤銷這份利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