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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法第7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此外,該條款還特別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且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