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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離職通知期

根據《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具體如下: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這是法律規定的絕對權利,勞動者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勞動者按照規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單位,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離職,勞動者在通知期限屆滿後也有權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