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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的原因

反致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法律上的原因:即法院地國與有關國家對同一民商事法律關係或法律問題的衝突規範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或不同的解釋。這包括兩種情況:

對同一問題,法院地國與有關國家規定的衝突規範中的連線點不同。

對同一問題,法院地國與有關國家規定的衝突規範完全相同,但對連線點的涵義有各自不同的解釋。

主觀原因:即法院地國依據本國的衝突規範的指引是總括指引,而不是單向指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實體法,而是包括衝突法的功能都是援引法律的,那麼就必然發生適用外國衝突法再指引的問題。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因素可能導致反致的產生,例如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規定了不同的連結點,以及具體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關係發生。然而,這些條件還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得到滿足,才能發生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