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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管理人

受託管理人是指在一定的法定範圍內,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和指示,對委託人的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的人。他們的主要職責是代理委託人進行投資理財和資產管理,以實現委託人的財富保值增值的目標。受託管理人可以分為機構受託管理人和個人受託管理人,其中機構受託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個人受託管理人則包括律師會計師獨立受託人等。

受託管理人的資格要求一般包括相關的教育背景、工作經驗和專業資質等方面。對於機構受託管理人,還需要具備相應的註冊資質和經營許可證等方面的資格要求。在我國,受託管理人的資格要求一般由相關監管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

債券受託管理人是根據債務託管協定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債券受託管理人與債券持有人的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衝突。受託管理人由債券發行的承銷機構或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並且還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

債券受託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持續關注公司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式;以及債券受託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