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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 證申 請

台 灣居民申 請台胞 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填 寫完整的《台 灣居民 來往大 陸通行 證申 請表》1份;

提交符合《出入境 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交 驗本人有效的台 灣地 區身份 證和台 灣地 區出入境 證件。 沒有身份 證的,交 驗 戶籍 謄本 戶口名簿。有 關 證件交 驗原件,留存身份 證或 戶籍 謄本( 戶口名簿)的 複印件或者 電子 掃描件。

父母 雙方 為台 灣居民,本人在大 陸出生,已取得台 灣地 區入台 許可的, 應 當交 驗申 請人父母台胞 證、本人出生 證明

申 請地 點根 據不同情 況而定,具 體如下:

從台 灣地 區直接 來大 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 委託的有 關 機 構申 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 機 關申 請;

到香港、澳 門地 區 後要求 來大 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 機 構或者 委託的在香港、澳 門地 區的有 關 機 構申 請;

經由外 國 來大 陸的,依 據《中 華人民共和 國 護照法》,向中 華人民共和 國 駐外 國的外交 代表 機 關、 領事 機 關或者外交部授 權的其他 駐外 機 關申 請。

一般情 況下,口岸出入境管理 機 構 辦理台胞 證不超 過30 分鐘。因特殊原因需要 進一步核 實情 況的, 經口岸出入境管理 機 構 負 責人 批准, 辦 證 時限可以 適 當延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