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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解散清算

合夥解散清算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步驟:

確定清算人:合夥企業解散後,清算人負責清算事務。清算人可以是全體合夥人擔任,或者經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後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甚至可以委託第三人擔任。如果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通知債權人:清算人在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應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債權,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則應在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相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事務處理:清算人在清算期間負責清理合夥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並代表合夥企業參與訴訟或仲裁活動。

財產清償順序: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所欠稅款後,剩餘財產應依照《合夥企業法》關於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編制清算報告,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以上步驟遵循《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合夥企業的財產在解散時得到合理分配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