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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的案例

同案同判的案例主要體現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多起詐欺案件的判決上。以下是幾個具體的案例:

孔騰飛詐欺案:詐欺金額35萬,案發前退還7萬,無自首、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孫建堂詐欺案:詐欺金額40萬,退賠獲得諒解,無自首、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姚金良詐欺案(兩次判決):

第一次:詐欺金額42萬,退賠獲得諒解,無自首、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第二次:詐欺金額40萬,退賠獲得諒解,無自首、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王碩契約詐欺案:詐欺金額110萬,退賠獲得諒解,有自首情節,無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郭虹詐欺案:詐欺金額90餘萬,案發前返還59萬元,案發後退賠33萬,獲得諒解,無自首、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這些案例展示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處理類似詐欺案件時,對於具有相同或相似情節的被告人,給予了相同的刑事處罰,體現了同案同判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