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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一督

四定一督」是指在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中,推廣定底價、定年限、定程式、定約束條款,並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全過程監督。這一機制旨在規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和交易,防止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流失和不正當使用。具體來說,「四定」包括:

定底價。由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資產資源的情況評估確定的交易底價。

定年限。限定發包年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定程式。規範交易流程,確保全過程民主決策和監督。

定約束條款。制定發包契約的範本,明確各種約束條件。

這些措施共同構成了對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的全面規範和監督,有助於確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腐敗和不正當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