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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在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的一種補償,主要用於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已有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及林木等的損失。其補償的原則是「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旨在保證被徵地單位的原有生活水平不會因徵地而降低。具體的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建築材料、勞動力和運輸等費用制定。補償費用的計算通常考慮拆除的房屋、構築物的結構類型和大小,以及當地現行的價格。

此外,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拆遷,用地單位需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如果需要拆除,則按使用年限折舊後的余值支付補償費。但對於違法建築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則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倉房、室外水泥地坪、沼氣池、廁所、豬雞舍等的補償,以及電話移機補助費、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