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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履行期限

契約履行期限是指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契約過程中約定的,用來界定契約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契約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契約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契約履行的期限以、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契約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支付貨款的時間。

履行期限應從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賣契約,由出賣人自備運輸工具送貨的,以買受人收貨戳記為準;由買受人自提的,以出賣人通知提貨的日期為準;由出賣人代辦託運的,以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的戳記為準。如果需要分期分批履行的,對每一期的履行期限都要明確規定。如是履行期限需要順延的,要明確規定順延的條件以及通知義務和費用承擔。如果法律法規對某種契約的履行期限有強制性規定的,那麼契約約定的履行期限不得違反該規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另行協定補充。如果協定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契約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