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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期限

委託監護的期限並沒有一個固定的規定,具體期限需要根據監護的原因和監護人的情況來確定。一般來說,監護的開始時間是在監護原因出現且監護人確定時,而監護的終止時間則可能是當被監護人不需要監護或者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等情形出現時。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一般認為監護期限應為十八年。然而,有學者建議委託監護的期限應限定為「1-2年」,以防止監護人長期或無期限地委託,形成事實上的資格轉移,惡意逃避監護責任。此外,如果監護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且短期內無法指定或者不適合委託其他人代為照護導致未成年人無人照料的;遭受監護人嚴重侵害需要被緊急帶離等情形的未成年人,應當由國家對其進行臨時監護。臨時監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臨時監護期滿後仍無法查明或者確定監護人的,由國家進行長期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