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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視權怎麼寫

子女探視權的書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探視時間:明確探視孩子的時間,可以約定每週或每月探視的次數和日期。

探視方式:確定探視的方式,即是有探視權的一方過來探視孩子,還是把孩子送過去。

探視地點:雙方約定探視的地點。

探視頻率:例如一箇月探視一次。

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例如去孩子居住的地方探視,或者將孩子帶到自己家裏探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