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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而非撫養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導致父母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如果子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要履行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滿足物質上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