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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嗎

不是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一個人下落不明時,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如果滿足宣告死亡的條件,如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等,利害關係人無需先申請宣告失蹤。如果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那麼應當按照宣告失蹤的案件進行審理。在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中,如果有的人申請宣告死亡而有的人不同意,那麼應當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