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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有什麼權力

審判長在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其職責和權力包括:

組織和主持庭審活動。審判長負責開庭時的程式,如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權利,主持訊問和辯論等。

維護法庭秩序。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有權警告制止,情節嚴重時,可責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指導審判輔助人員和庭審準備工作。包括庭前調解、準備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的分工等。

主持合議庭評議案件。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審判長負責組織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和討論,並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作出決定。

製作和簽發裁判文書。審判長負責製作裁判文書,並審核合議庭其他成員製作的裁判文書。

對重大或疑難案件作出決定。在遇到重大、疑難案件或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時,審判長有權決定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決議,或依法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包括接待上訪人員等。

審判長不是固定職稱,是在審理案件時臨時指定或擔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