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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司

小三司在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主要指兩種不同的審判機構或職能:

唐代的小三司:

組成:由大理寺司直(或評事)、御史台御史刑部員外郎組成。

職責:審理地方重大案件,當案件重大且不宜移送朝廷時,這些官員會前往地方進行審理。

明朝的小三司:

組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

職責:分別負責軍隊管理、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

背景:明朝初期,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對行中書省的權力進行了分解,形成了兵、政、刑三塊劃分的行政和司法體系。

總結:小三司在中國古代法律和行政體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唐代的小三司專注於審理重大案件,而明朝的小三司則是中央集權背景下地方行政和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兩種小三司雖然職責和組成不同,但都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和行政制度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