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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條款是什麼

引渡條款是指在一國境內被另一國指控或判定爲犯罪的人,根據請求國的請求,將該人移交給請求國進行審判或處罰的條款。引渡是一種國家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形式。引渡條約通常包含以下內容:

雙方有義務根據條約的規定,應對方的請求,相互引渡在其境內發現的被對方通緝的人員,以便對其進行刑事訴訟或執行刑罰。

只有在引渡請求所針對的行爲根據雙方的法律均構成犯罪,並且符合特定條件(例如,爲進行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雙方法律,對於該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徒刑;爲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爲六個月)時,才能准予引渡。

存在特定情形時,應當拒絕引渡,例如被請求引渡人是請求國的國民、政治犯、或者請求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的權利等。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