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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奪罪定義

搶奪罪的定義

搶奪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這一罪名位於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之中,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不同於搶劫罪,搶奪罪一般只侵犯財產權利,而不直接侵犯人身權利。

客觀要件: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來不及反抗,從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搶奪行為必須是公然的,即公開奪取財物,使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

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搶奪罪與搶劫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客觀行為不同:搶劫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財物,而搶奪罪是公然奪取財物。

客體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侵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搶奪罪主要侵犯財產權利。

犯罪後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數額沒有要求,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

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搶劫罪希望或準備以武力或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而搶奪罪是希望通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

此外,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且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