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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拘束力

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旦生效,要約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種拘束力實質上是要約人的先契約義務,在契約締結過程中,如果要約人違反了該先契約義務,致使契約不成立或無效,要約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然而,要約的形式拘束力並不是絕對的。例如,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契約做了準備工作的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此外,如果邀請人自願放棄了取消邀請的權利,那麼邀請人發出的要約邀請原則上也不具有形式拘束力。

總的來說,形式拘束力是契約成立的基礎,但具體是否具有拘束力,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