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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

志願兵役制是一種徵兵制度,基於個人自願原則,允許公民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是否加入軍隊以及是否在完成義務服務期限後繼續留在軍隊服務。這種制度下,士兵可以與軍隊簽訂勞動契約,繼續作為職業軍人為軍隊服務,並享受相應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中國,志願兵役制在革命戰爭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得到實施,隨後在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78年,中國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從而為志願兵役制提供了法律基礎。根據這一制度,表現優秀的義務兵可以根據軍隊的需要和本人的意願轉為志願兵,繼續服役。

志願兵役制的優點在於能夠使志願服役者在軍隊中長時間服務,有利於技術裝備的熟練掌握和軍隊技術骨幹的保留,對軍隊的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這種制度的缺點在於可能無法在戰時保留足夠的兵力,也不利於後備力量的積蓄,且較高的待遇可能會增加部隊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