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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法

意思能力,又稱「識別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判斷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後果並作出真實意思表示的能力。這種能力包括認識力預期力表示力。意思能力的性質在學理上有不同的認識,包括生理能力法定能力以及生理能力與法定能力的結合。在大陸法民法實踐中,意思能力被視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基礎,其確定原則上須遵循法定標準。

意思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意味著只有具備意思能力,自然人才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不同,它關注的是自然人實際的心理能力,而非法律所賦予的地位或資格。意思能力的有無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行為和行為人的年齡、智力及精神狀態來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缺乏意思能力的自然人,如嬰幼兒或精神病人,也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能力的缺乏不會直接影響其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