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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更改身分證

當公民的戶籍地更改時,是否需要更換身份證取決於具體情況:

如果公民的常住戶口在本市各市轄區的行政區域之間或本縣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通常不需要換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會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住址變動的情況。

然而,如果公民的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需要換領居民身份證。

在某些情況下,如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時,公民應當換領新證。

公民在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如果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居民戶口簿(驗原件)

房產證或居委會證明材料(如果需要)

數碼照相回執》(新辦證或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時提供)

《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派出所戶政室列印)。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