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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期限

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和情境,扣押期限的規定有所不同:

行政機關的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日。在情況複雜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同樣不得超過三十日。

人民法院的扣押期限:

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人民法院可以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

公安機關的扣押期限:

扣押期限為三十日,對於案情重大或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扣押期限的具體長度取決於執行機關的類型以及案件的複雜程度。行政機關的扣押期限通常較短,而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處理更複雜或涉及財產權較長的案件時,會有更長的扣押期限。重要的是要注意,所有扣押措施都必須遵循法律規定,且當事人有權在特定情況下要求解除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