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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權條件

撫養權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子女年齡: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歸母親撫養。如果子女未滿兩周歲的,法院一般會判決父母每人撫養一個子女,這是出於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等考慮的選擇。如果子女已滿兩周歲的,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父母撫養條件: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定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特殊情況: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隨父方生活。

其他考慮因素:父母雙方協定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以上條件均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為法律依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判定的標準為是否對孩子有利,按照孩子的意願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