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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例子

指示交付是一種非傳統的交付方式,適用於動產被第三人占有的情況。具體表現為:

當動產由第三人合法占有時,動產的轉讓人(即負有交付義務的一方)可以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以此來代替動產的實際交付。

例如,甲將自己的腳踏車出租給乙使用,但在租賃期未滿時,甲又將該腳踏車出售給丙。由於租期未滿,腳踏車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時,為了使丙獲得腳踏車的所有權,甲可以將自己對乙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轉讓給丙,從而實現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不僅適用於物品的所有權轉移,也可以用於轉移與動產相關的其他權利,如債權返還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和占有回覆請求權。

指示交付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