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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此外,如果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將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