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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領身分證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在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