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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要求

申請支付令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請求給付的種類: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只能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其他如物的給付請求或者行為給付請求不得適用督促程式。

請求給付的條件:請求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必須已到期並且數額確定,並且債權請求根據的事實應當明確。

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當明確肯定。

債務人的狀態:債務人在我國境內未下落不明,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管轄法院: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常指的是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材料準備:申請支付令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支付令申請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信息(如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等)、證明債權存在、到期的相關證據(如到期的借條以及轉賬憑證,證明借貸行為的發生)。

其他注意事項: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後五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以上是申請支付令的基本要求,具體流程和細節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在實際操作中諮詢專業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