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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回曾用名

可以將名字改回曾用名。以下是辦理時需要遵循的步驟和要求:

申請條件: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直接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證。

家庭戶口簿。

更改姓名的書面申請。

辦理流程:

向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改名理由。

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單位(街道辦或學校)出具的變更姓名證明信。

派出所戶籍科接收申請並進行調查審核,確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再次審核。

注意事項:

更改名字後,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

更改姓名以一次為限,意味著如果已經更改過名字,原來的名字只能在「曾用名」一欄體現,不能再更改。

可能的影響:

改名可能會影響個人的檔案、銀行卡等檔案。因此,在辦理戶口薄變更後,還需要辦理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的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了公民變更姓名的具體流程和條件。

通過上述步驟和要求,可以將名字改回曾用名。不過,建議在做出決定前仔細考慮所有可能的後果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