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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污染防治法

放射污染防治法旨在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並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該法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涵蓋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及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動。

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國家鼓勵和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利用,推廣先進技術,並支持國際交流與合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開展宣傳教育,使公眾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相關情況和科學知識。對於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檢舉和控告。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與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國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監測制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網路,對放射性污染實施監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