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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契約的情形

效力待定契約是指契約雖然成立,但其效力尚未確定,需要由特定的人行使追認權或撤銷權來決定契約是否有效。效力待定契約的情形主要包括:

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契約: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訂立的契約,除非是純獲利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否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才能生效。

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權人名義締結的契約:無權代理訂立的契約,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契約,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生效。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契約:無處分權人(即沒有權利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的契約,需要權利人事後追認或無處分權人事後取得處分權才能生效。

在效力待定契約的情況下,如果追認權人同意,契約將確定地生效;如果追認權人拒絕,契約將確定地無效。如果追認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表示態度,通常視為拒絕追認,契約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