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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契約是指那些已經成立但因為缺少某些生效條件,其法律效力尚未確定的契約。

這類契約的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一種中間狀態,等待補正或確認。在一定的期限內,如果這些契約沒有得到適當的補正或確認,它們將被視為無效契約。效力待定的契約通常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契約。例如,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礙者訂立的契約,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生效。

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訂立的契約。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處分權,卻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契約,需要被代理人追認。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契約。即沒有權利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的契約,需要權利人追認。

在這些情況下,如果追認權人同意或追認這些契約,它們的法律效力將得到確認;如果拒絕追認,這些契約將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