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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權力

教師權利是指教師在教育領域內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這些權利保障了教師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時的合法權益。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這些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確保教師能夠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有效地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