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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例

明例是明朝時期發展起來的一種法律形式,它最初是由典型的判例彙編而成的單行條例。在明朝初期,明例並不被單獨使用,但到了明憲宗成化年間,使用明例的風氣開始盛行。明孝宗弘治五年,刑部對《問刑條例》進行了刪定,使其成為了正式的法律。這一時期,明朝形成了律、例並行的法律體系。到了萬曆十三年,明朝將律文和明例合併編纂,形成了《大明律集解附例》,這一做法為後來的法律編纂提供了範例,對清代的立法產生了影響,清代也出現了類似的法律編纂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