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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行省三司

明朝的省級地方政府由三個主要部門組成,稱為「三司」,具體包括:

布政司(承宣布政使司):

長官:布政使

職責:負責全省的民政和財政事務,宣布皇帝的政策和法令。

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司):

長官:按察使

職責:主管一省的司法和監察事務,包括刑名和訴訟,同時也是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

都司都指揮使司):

長官:都指揮使

職責:作為一省的最高軍事機構,負責全省的軍事事務。

三司之間互不統屬,各自獨立行使職權,直接對中央負責。它們之間的互相制約和牽制,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並防止地方割據。明朝中晚期,隨著文官勢力的上升和武官地位的下降,三司之間的平衡被打破,巡撫和總督的設立進一步分散了三司的權力。儘管如此,三司制度在明朝歷史中仍然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