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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是什麼

普通法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概念,其含義和適用範圍因地域和歷史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在英國:

普通法起源於12世紀中後期,是亨利二世法律改革後出現的,普遍適用於英國全境的法律與司法規則。它是英格蘭政府管理與司法中央集權化的直接結果。

普通法以判例形式出現,這些判例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積累,形成了適用於全國的法律規則。

在中國:

普通法通常指次於憲法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這些法律對全國一致適用,與僅對特定人群、事項、時間或地區適用的特別法相對稱。

在中國,普通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

全球視角:

普通法體系與大陸法體系不同,前者以案例為判決依據,而後者以法律條文為判決依據。這種差異導致普通法具有靈活性,可以通過後續案例不斷發展和完善。

綜上所述,普通法既可以是英國特有的法律傳統,也可以指代任何國家中僅次於憲法的其他法律。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普通法的含義和作用有所不同,但都強調了案例法和判例積累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