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是一系列特徵鮮明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普通法系的核心是判例法,即基於法官的過往判決。這些判決對未來的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形成了普通法系的基礎。
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在法律體系上通常不嚴格區分公法和私法,這與大陸法系形成鮮明對比。
歷史淵源深厚。普通法的發展深受日耳曼法,特別是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的影響。
法官在法律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由於普通法系依賴於判例法,法官的判決不僅對單個案件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未來的法律發展有重要影響。
採用歸納法的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套用法律時,需要通過歸納、概括等方法從大量判例中抽象出合適的法律原則。
程式先於權利。在普通法系中,一項權利能否得到保護首先取決於選擇的程式是否正確。如果程式不當,即使權利受到侵犯,也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遵循先例原則。普通法系遵循「遵循先例」的原則,即類似案件應採用相似的方法處理,這強調了判例法的重要性和法律發展的連續性。
這些特徵共同構成了普通法系的獨特性和複雜性,使其成為與大陸法系並列的另一種重要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