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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未成年犯罪的判刑原則如下: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且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情況下,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承擔方式: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且通常適用從寬處罰和緩刑的規定。

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這些刑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適用。

特殊情況下的處理:

對於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如果其行為不構成上述八種嚴重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綜上所述,未成年犯罪的判刑原則依據犯罪人的年齡、犯罪性質以及法律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並考慮是否適用緩刑或其他非監禁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