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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的特徵

本代理的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代理權的來源:本代理人的代理權直接來源於被代理人的授予,或者是根據法律規定及有關機關的指定。

代理人的義務:代理人負有親自完成代理事項的義務,以符合代理關系所具有的身份性特點。

轉委託的允許:法律原則上不允許代理人將本人的委託事項轉託給第三人處理,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代理人在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轉委託。

代理許可權的範圍:代理人必須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代理許可權。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行為不屬於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代理行為的實施: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

代理人的獨立性:在授權範圍內,代理人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責任的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對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及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