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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人才政策

柔性人才政策強調人才的柔性流動,即在不改變國籍、戶籍和身份,不改變人事關係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務為核心,突破工作地、工作單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實現個人工作與單位用人自主的結合。該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人才與生產要素、工作崗位的最佳結合,確保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同時,柔性人才政策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旨在盤活現有人才資源,並廣泛吸引外來人才。

柔性引進是柔性人才政策的一種實踐形式,它打破了國籍、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人才流動中的剛性制約。這種引進方式適應市場經濟和人才社會化發展的要求,通過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契約管理的方式,引進非本地戶籍的人才。柔性引進的對象通常是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且這種方式包括智力引進、智力借入、業餘兼職、人才創業、人才派遣等多種途徑。

企業柔性引進人才時,應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不改變人才原有的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係的前提下,通過合作引進、掛職引進、兼職引進、顧問指導、候鳥服務、退休特聘等多種形式,吸引省外、國(境)外人才為企業提供智力支持。企業與引進的人才(團隊)應簽訂項目契約或工作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任務,並要求每年在當地工作不少於4個月。

柔性引進人才的理念是「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它允許市外人才在不改變和影響其與所屬單位的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係的前提下,利用業餘時間來當地開展創新創業服務。這種引進對象通常是高層次人才或團隊,涉及的形式包括人才培養、課題攻關、技術服務、政策研究、業務指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