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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枝殺傷力鑑定

槍枝殺傷力的鑑定主要依據槍口比動能,這是指彈頭出槍口後在檢測點(以火藥為動力發射的,以距槍口50厘米處為檢測點,以氣體為動力發射的,以距槍口30厘米處為檢測點)所具有的動能與彈頭的最大橫截面積之比值。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只要槍枝的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那麼就鑑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枝。

此外,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枝子彈的非制式槍枝,還有其他的鑑定標準。例如,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當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

需要注意的是,槍枝殺傷力的鑑定不僅考慮槍口比動能的大小,還會考慮彈頭穿透力、嵌入能力等因素。例如,當槍口比動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時,較難嵌入乾燥松樹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彈坑,而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時彈頭具備嵌入乾燥松樹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