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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36人算什麼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

根據搜尋結果,死亡36人的事故屬於特別重大事故。具體來說: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雖然沒有直接的規定說死亡人數不能超過36人,但是超過30人的死亡已經屬於特別重大安全事故,這類事故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

在我國勞動法與勞動保障法中,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上或經濟損失在1億以上就被定義為特大事故,即使實際死亡人數可能更多,也會報告低於這個數字。

對於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將會面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死亡36人的事故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數標準,因此被認定為特別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