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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律原則

比例原則是許多國家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主要用於限制公權力濫用,確保公民權利得到保護。該原則要求在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中,除了確保有法律依據外,行政主體還必須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方式。比例原則的核心在於法益之間的均衡,旨在維護和發展公民權,特別是在國家行使公權力可能與基本權利發生衝突時,需要審查公權力的行使是否適度、合比例。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主要的子原則,分別是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的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指的是行政行為應有助於實現行政目的,必要性原則意味著在所有能達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少的方式,狹義的比例原則則強調行政行為應衡量目的達成的利益與侵犯相對人權益之間的比例關係。

此外,比例原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國大憲章的規定,強調人們不得因為輕罪而受重罰。該原則在19世紀的德國警察法中首次出現,並隨後在理論與實踐中都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德國行政法學者奧托·邁爾弗萊納分別在其著作中強調了比例原則的重要性,如奧托·邁爾主張「警察權力不可違反比例原則」,以及弗萊納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鳥」的比喻來說明警察行使權力的限度。這些思想和實踐的發展,使得比例原則在行政法領域占據了重要的地位。